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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运用考核这个导向,这个风向标,这个指挥棒来发现和检验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会不会科学发展,想不想科学发展,是不是科学发展,从而为集团公司的科学发展选准班子,建强队伍。根据省国资委党委印发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湘国资党委〔200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股份公司所属(含托管企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新提拔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考核。

第三条 对有特殊情况的,其年度考核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年度内有职务异动的,分别按所任职务及其任职时间述职述廉。

(二)调入新单位的,参加调入单位年度考核。

(三)已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或退居二线的同志,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四)集团公司任前备案管理人员,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表。

第五条 年度考核分别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评。

()半年度考核

半年度考核以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半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基础进行考核,由企管业考部提供考核依据。每项考核指标以100分为基数,每超考核指标1%2分,每次考核指标1%2分,各项指标得分加权后即为半年度考核得分。

原煤单位业绩考核指标为产量指标、利润指标、吨煤完全成本指标、重点工程、煤质管理(考核权重见附件)

矿区实业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利润指标、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考核权重见附件)

非煤企业业绩考核为利润指标、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考核权重见附件)

()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工作,主要采取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班子及个人总结。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分别总结本单位和个人年度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撰写2000字左右的述职述廉报告。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成员同时担任党委书记的,除董事会或经理班子职务述职报告,还需专门提供党委书记职务的述职报告。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于考核前一周内完成。

2、大会述职述廉。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在述职述廉大会上,个人述职述廉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分钟以内。述职述廉报告及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应于会前报集团公司考核小组各成员。

3、民主测评。大会述职述廉结束后,由参会人员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表》、《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评价表》(样表附后,由各单位负责印制)。

4、个别谈话。根据《年度考核评价表》的统计结果,集团公司考核小组视情况与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具体评价和建议。

5、调查核实。对民主测评中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小组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民主测评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与被考核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综合评价。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小组考核后一周内,组织领导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附后),由本单位按其所任职务分别对被考核人员作出鉴定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年度考核登记表》用16开纸两面打印填报2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班子成员年度考评民主测评采取上级评、同级评、下级评“三评”方式进行。

(一)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单位)班子成员民主考评方式

1、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单位)班子正职考评办法

1)有内设监事会的单位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评价。上级评权重占30%

同级评(含自评) 本企业(单位)班子正职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本企业(单位)高层副职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下级评占权重45%

监事会评 由集团公司派驻监事会进行评价。监事会评占权重15%

2)无内设监事会的单位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评价。上级评权重占40%

同级评(含自评) 本企业(单位)班子正职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本企业(单位)高层副职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测评表一)。下级评占权重50%

2、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单位)班子副职考评办法

  (1)有内设监事会的单位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本企业(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评价。上级评权重占30%

同级评(含自评) 本企业(单位)班子副职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本企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下级评占权重45%

监事会评 由集团公司派驻监事会进行评价。监事会评占权重15%

2)无内设监事会的单位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本企业(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评价。上级评权重占40%

同级评(含自评) 本企业(单位)班子副职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本企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下级评占权重50%

  (二)股份公司直属企业(含托管)班子成员民主考评办法

1、股份公司直属原煤公司(含托管企业)班子正职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股份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和所辖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评价。

上级评权重占40%。其中: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股份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占30%,所辖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占10%

同级评(含自评) 本企业班子正职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本企业高层副职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下级评占权重50%

2、股份公司所属原煤公司(含托管企业)班子副职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所辖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本企业班子正职进行考评。

上级评权重占40%。其中: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考评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职权重占15%,由本企业班子正职考评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职权重占25%;由本企业班子正职考评其他副职权重占40%

同级评(含自评) 本企业班子副职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下级评占权重50%

3、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班子成员考评办法

上级评 由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股份公司总经理和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总经理进行考评。

上级评权重占40%。其中: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股份公司总经理占30%,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占10%

同级评(含自评)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班子成员互评。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监管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职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中层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参评。下级评占权重50%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股份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和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总经理、派驻监事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由考核工作组适时安排开展测评。

第八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对所辖原煤公司的考评,由考核组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领导、部室负责人、驻原煤公司安全总监参加考评(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班子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会议后一并进行)。

第九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所属监管企业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考评,由考核组组织监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职参加测评(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班子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会议后一并进行)。

第十条 其他考评安排在述职述廉会议后进行。

第十条 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小组当场统一收回,会后统计结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报送考核材料前,要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被考核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与半年度考核所占年度考核权重分别为70%30%计入年度考核汇总,半年度考核结果换算成分值后再按权重计入年度考核汇总。

第三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被考核单位鉴定意见和集团公司考核小组反馈的年度考评、半年度考核等情况,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定;班子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总数为7人以下(含7人)的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一名;班子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的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评为优秀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应在75分以上。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应在60分以上。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经集团公司研究确定后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领导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年度优秀领导班子称号。

第二十一条 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免,诫免期为一年,并扣除考核当年的年薪10%;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就地免职;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给予诫免,诫免期为一年,并扣除考核当年的年薪20%,连续二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就地免职。

第二十二条 新提拔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的按期正式任职、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延长一年试用期、评定为不称职的取消试用期(试用期取消后不保留其相应待遇)。

第五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及新提拔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考核,由集团公司派出考核人员到各单位指导考核,各单位人事部门承担考核的有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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